汕头市金山中学(原广东金山中学)北京校友会 章程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汕头市金山中学北京校友会。 住所: 第二条 本会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,由汕头市金山中学在北京校友自愿组建成立。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 1、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络与沟通,增进校友之间的感情,为校友生活、工作提供交流和协作服务,努力把校友会办成校友之家; 2、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络与沟通,增进北京校友和母校之间的感情,团结广大校友,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。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: 1、开展校友联谊活动,增进友谊,促进交流,加强团结和协作; 2、宣传母校发展现状和在北京,乃至全国各地校友在事业上的成就,争取 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,促进校友之间在各自事业上开拓进取,在生活上相互支持和帮助。
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北京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汕头市金山中学校友,均可加入金中北京校友会。 第六条 凡汕头市金山中学校友,经与本会取得联系,承认本会章程,按期交纳会费,即为本校友会会员。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 1、会员的权利: (1)推荐产生校友会机构成员,有推荐权和被推荐权; (2)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提议和监督权; (3)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,取得最新《金中北京校友通讯录》的权利; (4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5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2、会员的义务: (1)遵守校友会章程、执行本校友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(2)关心校友会工作,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 (3)关心母校的发展、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; (4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5)每年必须交会费,会费数额自愿。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。会长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理事会。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校友推举协商产生,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以连任。理事会由十三人组成(名单附后) ,年轻理事三人。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: 1、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 3、批准会长、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人选; 4、批准制定和修改《汕头市金山中学北京校友会章程》; 5、校友会年度财务审核; 6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。 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名誉会长一人、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、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一人、干事若干。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、干事由校友推荐提名,会长审定,理事会审议通过。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最多可任两届。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政治素质好; 2、热心于校友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3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十四条 会长职责 1、召开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 2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3、组织召开校友座谈会; 4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5、决策并批准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五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职责 1、协助会长主持校友会日常工作以及校友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; 2、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决议; 3、拟定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; 4、协调本会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络沟通; 5、负责编辑《校友通讯录》和有关资料; 6、处理校友来信、来访和校友会日常工作;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校友会经费由校友交纳的会费、校友捐赠和其它社会团体赞助等构成。 第十七条 经费的年度收支由专人管理,该人选由理事会选定,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开支,接受校友代表监督,并由理事会审核。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08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汕头市金山中学北京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2008年11月 汕头市金山中学北京校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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